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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7235号 原告:俞某。 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俞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