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222号
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桃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静,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二层A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
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8-9楼。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智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6楼619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智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10元,合计8800元,由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许双阳
审判员 马敏然
审判员 邝 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