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766号
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8-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系公司法务),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区政府机关二办。
法定代表人:喻鹏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