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知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黄鑫,新疆**知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知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 莉
审 判 员 谭建艳
审 判 员 黄淑梅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