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9648号
原告:某石油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律师。
被告:某油建公司。
原告某石油公司与被告某油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立案。原告某石油公司于2024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某石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石油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