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天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向集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美天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