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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452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峰县。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