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昱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某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453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