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顺安天力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庆新街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74U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顺安天力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