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海盐融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融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3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2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3135.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扣划银行存款、保险保单、有价证券、车辆等。本案于2025年8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经两次查询无可供扣划存款。本案于2025年1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截至2026年1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33135.2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3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