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诉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浙江省地矿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