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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568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告:**,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7419810A。 法定代表人:**,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