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568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告:**,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7419810A。
法定代表人:**,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