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022号
原告:***鑫集团鹰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吴**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集团鹰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鑫集团鹰山水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