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2479号
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国鼎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国鼎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