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312号
原告:******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