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09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315号889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94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一、支付货款1,887,519.2元;二、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财产。本院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法扣划。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