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315号889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新闻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娲皇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销售合同》并未对“合同履行地”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鉴于《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为被上诉人邯郸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亦为邯郸广电传媒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因此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应当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即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本案中,涉案《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项目位置不能视为对合同履行地的明确约定。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