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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12327号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劳动者的入职时间:陈某于2019年3月5日入职,担任华东区副总经理。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年薪400000元。 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0年8月10日,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认为陈某从2022年7月3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期间拒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人员电话和信息联系,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办法》及《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等规定,遂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7月3日。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提交了其2022年6月11日发布的考勤通知以及陈某从2022年7月3日缺勤的打卡考勤表。陈某主张其作为华东区副总经理无需打卡,而且其从2022年7月3日至8月10日期间一直与直属领导***保持联系和沟通,所以不存在旷工的情形,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为此,其提交了其与直属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群聊记录。陈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显示,2022年7月12日,陈某语音:“等会儿等会儿,我们的那个630,就标准配置那个代理商价格现在大概是多少”,***:“145”;2022年7月22日,***语音:“哎呀,勇某,你这边的话跟客户说下,可能我们下周一周二要派人过去做那边的一个机床的清理打包了…”,陈某语音:“好的好的,我跟客户那边联系一下没问题…”;2022年7月27日,***:“阿某,阿某,你那个客户的400出来没有?…”;2022年7月28日,陈某:“好的”;2022年8月8日,陈某:“等会儿等会儿,我们在那个宁波周边那个gmu600的机床,我们这边有个销售商想在那个月底之前,想过去看一下…”,***:“没有,都在苏州无锡”;2022年8月11日,陈某语音:“大华,大华那台4**的已经搞定了…然后昨天财务的话也已经通知到我,就是接下来可能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这边我就不再继续服务了,跟你这边先提前告知一下”,***:“好的,各自珍重兄弟,江湖再见”。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管理群显示,杨某:“@所有人各位主管好,为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现对全员考勤方式及上班期间出入厂区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辛苦各位在部门内做好强调宣导”“关于考勤打卡,原则上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可免卡,其他家人需要根据打卡要求进行规范打卡;营销中心销售岗位、售前售后岗位人员,请各区总做好对应宣导强调”。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陈某提交的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管理群聊及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某作为华东区副总原则可以免打卡,且其在2022年7月至8月10日期间一直与其直属领导***沟通联系工作,因此本院认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5694元(2021年度职工月平工资7414元/月×3倍×3.5个月×2)。 四、工资发放情况。2019年3月至12月、2020年、2021年,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分别向陈某发放工资总额为295000元、410092元、334612.3元,2022年1月至8月发放工资金额分别为19978元、20696元、15254元、16087元、15748元、15602元、0元、0元。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华东业务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以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乙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微信与陈某确认工资构成可知,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陈某约定年薪总额为400000元,每月以20000元为基数发放工资,年薪除每月发工资之后所剩下金额将进行业务销售业绩考核,以基本目标达成率为基数计算年薪差额;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已足额向陈某每月支付20000元,其根据陈某2021年的基本目标达成率53.23%,用年薪400000元扣减每月发放工资后,已发放2021年应发提成85173.33元;从2022年3月,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陈某协商将其基础工资变更为15000元/月,提成方式为普通销售提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从2022年3月至6月均按此标准向陈某发放工资,陈某未提出异议,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陈某从2022年7月3日至8月10日未到岗上班并拒绝遵守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有权拒付陈某旷工期间的工资,陈某在2022年基本目标达成率为6.53%,即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仅需陈某支付工资差额4336.28元。陈某与王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24日,王某乙:“你的工资年薪40万,每月按2万发放,剩下部分工资是按你销售基本目标的达成率计算”,陈某:“好的,谢谢美女,刚刚看到”。陈某主张根据双方在2019年签订的《合同》约定陈某年薪税后400000元。《合同》载明甲方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乙方和丙方分别为***、陈某,合作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乙方和丙方的各年薪税后400000元。陈某主张其与王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乙已经表示年薪为400000元,对于后面所说就是对年薪400000元发放方式的调整。 法院认定及理由:虽然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在2019年签订的《合同》约定陈某年薪为税后400000元,但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元王某乙于2021年3月24日在微信上已告知陈某其年薪40万,每月以20000元为基数发放,剩下部分工资是按照销售基本目标的达成率计算,陈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变更工资构成达成一致意见,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已按此发放了2021年的工资,无需向陈某支付该年度工资差额。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从2022年3月开始协商将基础工资变更为15000元/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应向陈某补发2022年3月至8月10月的工资差额53989.59元[20000元×5.33个月-15254元-16087元-15748元-15602元+7.33个月÷12个月×(400000元-19978元-20696元-20000元×5.33个月)×6.53%]。 五、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10月20日。 六、仲裁请求: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206108.7元、赔偿金266667元、垫付办公的费用10000元。 七、裁决结果:(一)东莞市某有限公司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陈某:(1)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206108.7元;(2)赔偿金155694元。(二)驳回陈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206108.7元;2.无需支付赔偿金155694元;3.陈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工资差额53989.59元; 二、限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55694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