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330号
申请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63N。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13K。
法定代表人:丁国林。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价值18764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187640元的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存款187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 华
审判员 单晓丽
审判员 吴映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