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5750号
原告: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63N。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13K。
法定代表人:丁某1。
原告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常州市奇而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6元,由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故免予承担。
审判员  吴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