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46R。

法定代表人:程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森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4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1、本案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原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裁定移送管辖,属于定性错误导致错误裁定移送管辖。中铁八局将中标的宁德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柘荣-福安段路基土建工程第A8合同段的部分劳务发包给茂森公司,茂森公司授权***负责该项目谈判、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相关工程施工进度款项的结算和领取,以及工程施工总决算的款项领取。应***召集,上诉人等参与宁德沈海复线高速公路A8标T2梁场工地的劳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扣留了用人单位即茂森公司为上诉人办理的兴业银行工资卡(卡号为:62×××16),并私自更改了初始密码。从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6日,领取了上诉人的工资款共计91672元。因***是受茂森公司授权从事项目谈判、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领取以及工程施工总决算的款项领取等,自然也有义务代表茂森公司向上诉人发放工资款。***扣留上诉人的工资款应当归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而不是不当得利。2、本案追索劳动报酬的事实均在福建省福安市辖区内发生,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在福建省福安市辖区内,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施工现场在福建省福安市辖区内,即宁德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柘荣-福安段路基土建工程中的福安段内,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在福建省福安市辖区内,上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辖区内履行劳动合同高达3年之久,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3、本案同类案件均在原审法院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原审法院不能厚此薄彼,应一视同仁。之前多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均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包括范贤波诉***、茂森公司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闽0981民初681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20)闽09民终35号;刘锋诉***、茂森公司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闽0981民初6825号;范贤发诉***、茂森公司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闽0981民初633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20)闽09民终1704号。现上诉人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案由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却被移送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同案不同管辖的问题作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茂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为该案应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立案案由,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茂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根据***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立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茂森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铜梁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认为之前多起同类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均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本案应以相同案由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立案受理的主张,经查,***提供的相关案号所涉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并不相同,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移送管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高晓燕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冬平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