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88号
原告: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大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ULT6X53。
经营者:杨立,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46R。
法定代表人:程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2月23日,原告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铜梁区立强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