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6331号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GN01R。
法定代表人:王勤,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宇,女,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46R。
法定代表人:程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8.64元,减半收取7314.32元,由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华越   
书 记 员    唐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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