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3996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法定代表人:张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篱,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虹帆,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5246R。
法定代表人:程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8.5元、保全费4218.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朝菊
书 记 员 孙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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