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炎陵汇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25民初486号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609号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楼810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炎陵汇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炎陵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雄森国际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炎陵汇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炎陵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炎陵汇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炎陵华自运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