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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保392号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881民初76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保全过程中,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内的存款711597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7年2月11日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881民初76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