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保392号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881民初76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保全过程中,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内的存款711597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7年2月11日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881民初76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