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21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第三人***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