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793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3559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名亨路35号附1号B栋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036960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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