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9092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46元,减半收取1270.23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