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7503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