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72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84元,减半收取1910.42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法官助理 彭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