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940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