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负责人:***。
被告:北京易才博普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易才博普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