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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负责人:***。 被告:北京易才博普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易才博普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