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85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庞惠,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现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