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08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琴,北京明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杨柳青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庞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通宇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