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759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远超,天津星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大厦A座3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晓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陆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伏佳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庞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陆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周姗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