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364号
申请人:江苏天颐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1149949A,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J区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
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MH43C,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A729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颐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为31×××63的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颐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为31×××63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洪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