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诉讼外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