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7749012A
法定代表人:孔维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28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冲压件款6457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以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车户,暂不能处置。
4.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账户中有存款。
7.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圣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继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