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3民初2051号

原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霄云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7749012A。

法定代表人:孔维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9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3、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白浮图镇超市的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白浮图超市,工程总价为329700元。工期为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程款前期付一部分,总工程款在9月30日完工后付清。原告如约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合同所涉工程。2016年10月11日之前,被告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30000元,下欠997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结构白浮图镇超市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成武县驻地。合同约定的工程尺寸为:(1)长44.565米,宽46.05米,高4.5米。(2)长15.5米,宽10.7米,高8.05米,2层。工程总价为32.97元。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工期为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20日。工程开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23万元,尚欠工程价99700元。涉案工程现已投入使用。

另,原告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本院认为,根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跨度为24米以下的钢结构工程。涉案工程长宽均超过了24米,原告系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建设工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现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99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本峰

人民陪审员  闫红英

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苗雪莹

书记员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