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2416号
申请人: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7749012A。
法定代理人:孔维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善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