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8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乡县青隆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093138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774901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以下简称金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青隆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公司)、***、***、金乡县信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2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金乡县(2018)鲁0828民初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