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7279号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091X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549908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技路276弄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款项已结清,原告在交纳诉讼费前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