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983号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特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特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