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4067号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091X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赔原告损失共计15万元,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LPR的4倍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工程采购岗位。在原告例行内审的过程中,于2021年8月发现,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供应商贿赂,造成被告采购价格虚高等损失。在审计过程中,被告对于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签署承诺书,承诺退还和赔偿被告相关损失。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公司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被告签署有《科百特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但却未按约如期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一再跟催,并于2022年6月向其送达了律师函,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但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处理。综上,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科百特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律师函、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违反了《员工廉洁协议承诺书》,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供应商贿赂,导致采购价格虚高,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亦作出承诺予以赔偿。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原告确认要求赔偿的金额为15万元,且约定了支付时间,被告也签收了解除劳动通知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5万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损失,本院对于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赔偿款15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