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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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375号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普(杭州)过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和享科技中心4幢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第三人:***,男,汉族,1998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普(杭州)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3日,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认为本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关联,预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