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民初2399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被告):某某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申请人(被告):天津某某动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动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某某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动力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287.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动力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2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973元,由申请人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