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276号 原告: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091X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80114908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 经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京01破申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