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71某某与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87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M1DA5E,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