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87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M1DA5E,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