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442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M1DA5E。
法定代表人:周奕鸿。
被申请人: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H3198F。
法定代表人:周奕芝。
被申请人: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56LF7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